关于直属高校部分支出业务账务处理的几点意见
教财司便函[2008]89号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会计处理业务,真实地反映学校当年事业支出及年末资金结余、结存情况,现对高校部分支出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基建工程支出
2008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基建工程支出,凡在“暂付款”中挂账的,无论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均列入当年的“事业支出”。其中,使用专项资金(含教育经费专项、科技专项等,以下同)支付基建工程款的,年末相应减少专项资金结余;使用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等支付基建工程款的,年末相应减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的余额,但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不出现赤字为限。
二、设备购置支出
2008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如果设备已到货并办理了资产验收手续的,列入当年“事业支出”。其中,使用专项资金支付设备款的,年末相应减少专项资金结余;使用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等支付设备款的,年末相应减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的余额,但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不出现赤字为限。
如果已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协议),但设备尚未到货,款项尚未支付,则根据合同(协议)确定的金额列当年“事业支出”,同时转入“应付及暂存款—应付款”。
三、专用基金
学校当年按规定比例提取且已在“事业支出”中列支的专项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年末若有结余,应冲抵当年“事业支出”。
四、质保金
学校基建工程、设备购置完成之后的质保金,列入当年“事业支出”,同时转入“应付及暂存款—应付款”。
2008年以后,对基建工程支出、设备费购置支出、质保金、专项基金的账务处理,均按上述意见办理。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