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
财教[2006]11号
中央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送主管部门。重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对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重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三、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重点基建项目是指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项目中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应主动协助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做好有关决算审核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提供决算审核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财政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的费用,由财政部按照投资评审付费的有关规定处理,评审机构不向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收取审核费用。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六、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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