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6]376 2006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严肃接待纪律,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公务接待的相关开支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使之切实可行。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订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并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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