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部、处、各中心及其他校内二级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本细则涉及的收费是指校内各项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收费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标准核定,收费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及内控与审计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内各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1.学费及住宿费

学历生学宿费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允许跨年;学费及住宿费的收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获批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学历生因故需办理退费(学费及住宿费)手续时,须按月计算应退费用。

    非学历生的学费及住宿费可由学校自定标准,收费项目需经学校批准并在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2.考试费

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及其他上级部门主办的考试,在组织考试过程中代收考试费并全额上交考试主办单位。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出现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

  第八条 代收费项目,需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垫付的水电费及供暖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收取。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收费审核制度,除学历生学宿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收费必须报批立项,未经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各部门申请收费的项目,一律以财务处确认下发的“各部门收费一览表”为准。表中登记的项目准予收费,未登记的项目不得收费。

    如遇项目标准变更须再次递交校内申请,获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收取水电费、供暖费、场租费、上网费、成绩单打印费和档案馆各项材料服务费等费用时,须按照财务处要求使用统一支付平台或者校园卡进行收取,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

    缴款人如坚持以现金方式缴费的,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交款通知单》到财务处现场缴纳;或交由业务单位代收(代收现金需按照外经贸学财字【2018】271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银行转账的汇款单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可登录财务信息网进行汇款查询。

    相关汇款应及时办理入账开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财务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对收费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公示。学历生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用的收费标准。

    非学历生收费标准应在招生简章及各学院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

    服务性收费必须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项收费均开具相应票据。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的统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可开具的票据种类,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联)和北京市增值税发票。

第十六条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北京市增值税发票及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仍保留纸质票据形式。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校日常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财务处在部分学院和部门增设了财政电子票据开票点及增值税发票开票点。各二级开票点需妥善保管下发的电子及纸质票据,严格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具的各项收费票据应由交费人妥善保管。发生各种退费时,应将票据交回;因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收费票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全额收缴学校,如发生政府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处罚行为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收费的;

    2.擅自设立或改变收费项目或自定义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购买(印制)、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收费不开票、收费后不入账、公款私存、收费不上缴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坐收坐支的;

    5.私设小金库的;

    6.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严格执行立项收费的规定》等9项规定自新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原文件见附件2)。

 

 

 

 

 

 

 

 

 

 

 

 

 

 

附件1:

         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

代收费 项目

代收费范围

代收费标准

备注

教科书费

统一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科书

按教科书定价收取

如有结余及折扣应及时退还学生

新生入学体检费

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军训服装,伙食费

按高校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按实际支出收取

 

超额用电,热水费

具备分室计量条件的学校可在不低于每生每月8度的用电额基础上,自行定制学生用电定额,对超额部分可代收电费,对超定额热水(开水,洗澡水)适当收取费用。

超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费标准收取,超额用热水暂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高校可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学生用热水定额(开水,洗澡水),校内,校外学生公寓均按本规定执行。

补办证卡工本费

学校用于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等管理用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证卡工本费。

按工本费收取。

首次发卡不得收取。

 

 

 

 

 

 

 

附件2 :

                   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严格执行立项收费的规定                           2001年11月30日校发文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票据管理及使用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3】104号 2003年4月3日

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各种办班减免学费的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4】144号 2004年11月15日

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再次重申校内收费的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5】58号 2005年4月8日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学生休学退学等学费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06】21号 2006年3月29日

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在校学生出国实习留学期间学杂费缴费的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6】22号 2006年3月29日

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电子注册”管理规定(暂行)                         外经贸学财字【2006】68号 2006年7月6日

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校内住宿费收费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8】45号 2008年3月20日

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国际学院收取学费、住宿费的规定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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