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收分成比例调整方案”补充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4]146号 陈准民 签发 2004年11月 13日
我校“创收分成比例调整方案”(外经贸学财字[2002]096号文件,以下简称096号文)自2002——2003学年执行,已经达到原文件规定“本调整方案原则上两年不变”的时限。根据学校办学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保持096号文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创收分成比例调整方案”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和高职学院
1.在校外举办非学历教育,需支付合作方办学分成或房屋租金,仍按“自毛收入100%起,交学校的比例每下降10%范围内,学校分成自毛收入的35%增加5%”但对外分成比例最大不超过70%(为方便执行,后附计算表)。
2.对于继续教育学院和高职学院在转型期开发的096号文及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3年的扶植优惠。
二、远程教育学院
1.自2004年9月学期起,由学校全额收费,A型学生学费收入的30%交经华智业公司、35%支付各招生点费用、剩余35%的分配比例为35:65(比例的含义是:前者为学院,后者为学校,下同)。
2.B型学生学费收入的25%交经华智业公司、40%支付各招生点费用、剩余35%的分配比例为35:65。
3.支付各招生点费用应制定规则,附各招生点学生名单,随生源变化情况尽量调低支付比例,支付各点费用结余的分配比例为30:70。
三、其他院系、单位
1.自办各种外语培训班教育的分成比例为70:30,合作办外语培训班的分成比例适用后附的计算表。
2.学校批准开办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办学项目要进行逐项(包括教学水平、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分成比例。
四、留学生教育
1.国际学院与学校对留学学历生、学位生按毛收入的9:91分成,非学历留学生的分成比例为38:62,政府奖学金学生根据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学历生4.5%和非学历生19%的比例提成,学院对各项目分成总额仍按照福利基金与发展基金同比例的要求自行决定三项资金的比例。096号文中的学生活动费名称改为留学生教学管理业务费(包含学生活动费)。
2.为鼓励留学生高层次教育,各院系的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学费的分成比例5人以下为50:50,5人以上30:70;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学费的分成比例10人以下为30:70,10人以上为20:80;本科留学生的分成比例20人以下为20:80,20人以上为5:95。
3.接待外国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考察团,因实际成本较高,按照毛收入的70:30分成。
4.新开发的留学生优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3年的扶植优惠。
五、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协议或合同从毛收入中支付国外合作学校或机构后的余额的分配比例为60:40。
2.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60%部分需编报预算,经管委会或联委会批复执行。
3.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落实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每年的收支要经社会审计,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六、证书及培训项目
对我校各单位参与或组织国际、国内合法证书考试、专业培训等,按政策由我校代收费用而我校只取得主办单位返还部分收入的,按返还收入的10%交学校。
七、提成奖励政策
对各院系合法创收总额比上年提高的部分予以奖励,超过部分的分成比例在原基础比例上提高10%,学校相应减少分成比例。
八、教学、教辅单位或利用学校设备、设施、场地、会场创收
1.由财务处代表学校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体育部签署管理协议书。
2.涉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需经批准,并按要求公示,使用合法票据。
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无权出租、出借学校的设备、设施、房屋和场地,也不得与校内外单位签署任何出租协议、合同等。
4.收入属于学校内部单位间划账的分成比例为30:70(30%留本单位用于有关成本支出,70%上缴学校用于设备维护和更新)。
5.收入属于对外(包括个人)收费的,在扣缴流转税后(一般税率为5.5%)按30:70比例分成。
6.单位或个人若违反协议或以上条款所得收入全部没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九、废除096号文第8条关于网络中心的条款
十、特别说明
1.各类办学需按学校程序报批,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署(具备法人授权书),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或协议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和财务处附签,否则为无效。
2.凡使用我校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需全额入我校银行账户再按有关文件划转,收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预扣。
3.书费、教材费为代收。外购教材按售价,自编自印教材按成本价(需向学生公示)及时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不能及时结算又无法退还学生的结余需全额上缴学校。
4.各类报名费应交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使用,隐匿或及私分视同小金库处理。
十一、各单位留成经费的管理
1.对留成经费不能满足部门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可不提取部门发展及后备基金和部门奖福基金。
2.对后备基金结余金额较大的单位,而奖福基金正常开支不足时,可申请按1:0.5的比例从后备基金向本单位奖福基金及学校划转相应金额。
十二、执行始点及期限
1.补充规定属对096号文修改条款的按此补充规定执行,096号文的其他未修订内容仍然有效并执行。096号文和此补充规定的执行始点为2004——2005学年各项收入的入账时间,原则上两年不变。
2. 以前的规定、批示、批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