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学财字[2007]068号 胡福印签发 2007年4月19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财司函[2006]286号通知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规定执行日期。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原则上自200711日起执行。200711以后因公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尚未报销的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已经报销的不再作调整。

二、住宿标准。 因公出差人员住宿费,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根据财政部通知规定: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暂按300元执行,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暂按150元执行。

三、乘坐飞机的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公前往沈阳、济南、郑州、太原、大同、张家口沿线以内地区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2因公前往西藏、新疆、青海、云南、贵州、海南、广西、广东地区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1)差旅费由本部门经费列支的,应事先经所在部门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2)差旅费由科研课题或与校外合作项目经费列支的,应事先经已在财务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批准;(3)差旅费由校级经费列支的,应事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3因公前往上述12所列地区之外地方出差人员,除差旅费由科研课题或与校外合作项目经费列支可经已在财务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其他均应事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乘坐飞机相关费用报销的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相关费用报销:

1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符合规定要求的,费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报销。

2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乘坐飞机的费用原则上不得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报销。但若乘坐飞机的费用低于乘坐地面交通工具(火车或长途汽车)费用的,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实报销;而若乘坐飞机的费用高于乘坐地面交通工具(火车或长途汽车)费用的,可将乘坐飞机的票据为替代凭证,以乘坐地面交通工具(火车或长途汽车)费用为额度给予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五、差旅费报销办法。因公出差人员办理结算报销差旅费,需附上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差旅费由本部门经费列支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财务工作领导签字确认;差旅费由科研课题或与校外合作项目经费列支的,应由已在财务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差旅费由校级经费列支的,应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六、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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