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银行汇入款和领用与收受银行支票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7]111号 胡福印 签发 2007619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资金收支管理,及时确认银行汇入款的归属并办理收入结算手续,规范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领用与收受银行支票的核销结账时限,减少会计账面的银行未达账项,保证学校财务会计核算的记录数据,基本达到及时真实反映学校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结存数,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银行汇入款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经学校批准举办各种课程班等办学创收活动或与外界发生其他经济往来,获得学生或合作单位向学校汇入款时,需事先向校财务处联系以索取资金汇入路径(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汇款注意事项,并按照财务处告知的汇款应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通知汇款人汇款时应关注的事项,准确扼要注明该汇款的用途等相关补充信息。

第三条 汇入款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将根据银行转来的进账单,将汇入款的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登录公布在校财务处 “银行汇入款查询” 网页上。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看,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确认汇入款的归属及其入账手续。

第四条 银行汇入款信息登录公布在 “银行汇入款查询” 网页上供查询确认的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查询确认期后仍未得到确认的银行汇入款,学校将按权益人自动放弃权益或无法确定权益归属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支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与外界发生支付事项,支付费用金额在500元(含)以上时,可向学校财务处领用银行支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时必须领用银行支票。

第六条 银行支票领用每次一般不得超过3张。

第七条 办理领用银行基本户支票,原则上必须填写银行支票接收单位。因故暂时无法确定银行支票的接收单位、且银行支票签发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可暂不填写,交由领用人在确定了接收单位并取得发票时补填;但签发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填写银行支票的接收单位。

第八条 办理领用零余额户的银行支票,必须事先确认银行支票的接收单位并如实填写清楚,严禁签发空白银行支票。

第九条 各单位领取银行支票后,一般应于10日内办理完核销结账手续,超过10日不能完成核销结账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财务处说明原因;对于领取银行支票后超过20天仍未办理核销结账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将发出“领用银行支票核销结账催办单”,限定5日内完成核销结账手续;超过5日仍未办理核销结账手续的单位将停止银行支票领用,直至完成核销结账手续。

第十条 银行支票领用后据以办理核销结账的票据,填写的出票(收款)单位名称与印章必需与银行支票所签发的接收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与校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收受了其签发的银行支票,应将银行支票及时送到财务处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最晚不得迟于其签发的银行支票的有效期前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受的银行支票超过有效期,或因收受的银行支票存在缺陷被经办银行拒受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负责重新办理新的有效银行支票。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知解释权归属财务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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