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外经贸学财字[2007]171号 陈准民 签发 2007109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与外界交往的需要,规范外汇使用与报销手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汇额度管理

用汇计划管理

⑴ 各单位应根据下一年度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三季度结合年度预算(“一上”)编制,向国际处提出下一年度出国人员和外国专家用汇的外汇额度申请(具体编制要求依国际处通知)。

⑵ 国际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汇总各相关单位的用汇申请,提出学校综合的用汇需求送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经学校核准后上报教育部。

⑶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外汇用汇额度,分配下达各单位执行。

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管理

⑴ 学校内各单位接受境外大学或团体等的邀请,需要出国讲学、考察、访问等,应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北京市政府、教育部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国批文。

⑵ 因公出国人员申请用汇,需提供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国批文,学校下达的本单位外汇用汇预算单、对方邀请函、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国际处审核后的出国“兑换外汇通知单”开具“支票申领单”到财务处办理出国用汇购汇手续,领取购汇支票。

⑶ 因公出国人员购汇凭财务处开具的购汇单和支票到学校外汇额度承办银行购买出国用汇。

⑷ 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汇后,凭购汇结算单和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向财务处办理出国用汇借款手续。

⑸ 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根据邀请函、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办理出国用汇结算手续,多退少补。单位负担出国经费的由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报销,学校负担出国经费的由国际处审批报销。住宿费需提供住宿发票,交通费和公杂费按定额补贴。

⑹ 因公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照正常渠道和程序办理用汇。但因时间紧、工作忙,为简化出国购汇手续,出国前也可以暂不申请购汇,而采取使用本人国际信用卡账户或自行垫支外汇,回国后再凭邀请函、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办理出国用汇结算手续(外汇结算价格按报销日上一天国家外汇现钞卖出价计算)。

⑺ 因公出国人员未获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擅自出国或持因私护照出国的,不予办理用汇结算报销手续。

外国专家用汇管理

⑴ 外国专家用汇是指各单位经学校批准,聘请外国专家来校教学、访问、学术交流和参加会议等活动需要我方支付的专家国际机票和签证费等。外国专家的讲课费、生活费和工资等人员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以人民币计价支付,或以外汇形式汇往境外合作机构。

⑵ 外国专家用汇应报经国际处审核并开具“兑换外汇通知单” 和“支票申领单”,以及外国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国际机票、签证单和相关协议等到财务处办理购汇手续,领取购汇支票。

⑶ 办理购汇人员凭财务处开具的购汇单和支票到学校外汇额度承办银行购买外国专家用汇,并凭购汇结算单和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向财务处办理专家用汇结算报销手续,外国专家的返程机票可提供复印件和说明。单位负担专家经费的由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报销,学校负担专家经费的由国际处审批报销。

二、使用个人国际信用卡账户通过互联网上在境外订购资料付汇管理

为开展教学和科研项目的研究,事先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经图书馆查重后可使用个人国际信用卡账户在互联网上订购所需图书资料。

对所订购的图书资料及费用,需提供下载打印的图书资料清单和交费收据及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提供个人信用卡账户支付交易凭单(可为对账单),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图书资料验收人审核签字后给与报销。所购图书产权归校图书馆所有,购买人经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优先使用。

对所支付的订购外汇,结算报销时汇率按使用个人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日或报销日上一天(查索不到付汇当日外汇牌价的)国家外汇现钞卖出价计算。

使用个人国际信用卡账户在互联网上订购图书资料,付汇金额大于1000美圆时需事前征求财务处意见。

三、中外合作办学向境外机构或人员支付合作办学费用管理

向境外合作机构支付联合办学学费分成,需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和收费情况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报经学校批准。

项目管理单位持学校批文到财务处办理支票申领,纳税,购汇及汇付等相关手续。

3依据学校批文、合作办学协议、税务部门确认的相关完税凭证和汇款单据等支出凭证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任外籍教师讲课支付课时费,依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能以人民币结算支付,外籍教师可随时自行向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兑换外币;或平时不支付课时费,在外籍教师回国时由聘任单位一次性向外汇承办银行在非贸易项目下兑换外币汇付境外,但需在国内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

5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需向境外机构交纳个人注册费、学费等,学校不负责办理统一收取与汇付,由学生自行办理。学校给予必要的指导沟通协调。

四、其他用汇管理

各单位需要大批量购买境外图书、资料和教材,统一交由图书馆委托国家级图书进出口公司代购,用人民币结算。如委托的图书进出口公司不能代购,可报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捐赠外汇直接汇款购买。

2个人在境外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报销,学校以人民币支付,并按购买当日或报销日上一天(查索不到付汇当日外汇牌价的)国家外汇现钞卖出价计算。

五、本管理办法从2007101日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的解释由财务处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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