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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