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税业务暂行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147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税业务管理,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本级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税务指导与管理,并设专门岗位负责涉税业务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学校各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所有涉税业务。具体包括个人工资薪酬所得,个人劳务所得,经营服务收入(含服务费,会议费,考试组考费,打印费,制作费,场租费等),科研课题收入,合同的订立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从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酬收入需要缴纳工薪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由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核算,并从工资薪酬收入中代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条 个人从学校取得劳务收入需要缴纳劳务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劳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发生劳务发放时,需先行到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申报,并核算所需代扣的税额。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经营类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由财务处确认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 个人取得的科研课题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由财务处在确认相关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条 学校所需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由财务处在确认相关收入时,与营业税、增值税一并计提,计提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九条 学校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由财务处在确认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学校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由财务处在确认租金收入时计提,计提税率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处相关岗位人员于每年四月到税务机关申报并一次性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书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和税额的确定,严格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财务处定期到税务部门统一购买印花税税票,各单位或个人在报销相应款项时,持合同到财务处自行贴印花税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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