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委派(代理)制度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14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独资设立的企业和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管理与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与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教育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财务处向独资设立的企业和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参与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委派)模式。

学校会计代理制度,是指依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将独资设立的企业和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的会计业务,交由学校财务处代理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代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工作,在学校总会计师(或被指定代行总会计师职责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

学校成立会计委派(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会计委派(代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财务处主管会计业务工作的副处长和资产处、后勤处、人事处有关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会计委派(代理)工作后,被委派(代理)单位属于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属性不改变,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及其所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责任不改变;被委派(代理)单位负责人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承担的“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法律责任不改变。

第五条 学校会计委派(代理)人员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财务处和被委派(代理)单位应认真严格地各司其职,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通力支持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履行会计服务与实施会计监督。

第七条 学校加强财务处履行会计委派(代理)工作任务的基础能力建设:一是财务处增设会计委派(代理)科,具体负责会计委派(代理)的业务工作;二是增加数量和职业素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内人员。

第八条 适用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制度的学校独资设立企业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学校独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1、校出版社

2、华德公寓

3、商贸中心

4、茂达公司等

(二)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具法人地位):

1、校总工会

2、校基金会

3、校友总会等

(三)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非法人地位):

1、后勤处餐饮中心

2、财务处校园e卡通中心

3、基建处 

4、组织部等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原则上仅为经营(经济)规模较大的适用学校会计委派制度的单位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对经营(经济)规模较小的单位,学校一般(重点单位的除外)不派出会计人员,而采用交由财务处代理。

适用学校会计委派制度的单位所需要的会计人员,除学校委派的会计人员之外,均由被委派(代理)单位自行招聘,所招聘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所有受聘(或解聘)的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均须在办完受聘(或解聘)手续后10日内向财务处上报备案。

第二章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选任与管理

第十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均直属于财务处,其工资福利待遇,任免、轮换、考核、奖惩等由财务处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委派人员(代理)必须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较强的政策法规意识、服务责任意识,勤勉廉洁意识。

(三)会计委派(代理)主管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或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三年以上的实际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与专业管理能力。(注: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从事企业类会计工作经验者,可获优先选任。下同)。

(四)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其拟前往任职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状况,以及与该行业相关的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自愿被选派前往任职。

第十二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代表学校监督被委派(代理)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坚持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

(二)正确认识与被委派(代理)单位的关系,正确履行服务与监督的双重职责,支持配合被委派(代理)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会管理。

(三)通过实施会计核算参与任职单位内部管理,提出改进意见与合理建议。

(四)对被委派(代理)单位的违法违规的经济与会计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向被委派(代理)单位解释其被拒绝的原由。

(五)对被委派(代理)单位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直接向财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职级认定:

(一)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均纳入财务处正式编制内管理,享有与财务处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二)会计委派(不含代理)人员职级的认定:受委派出任经营(经济)规模较大的单位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其职级按学校职员制的主管岗位(正科级)认定。

(三)会计委派(代理)人员不属于被派往单位的员工,不得享受被派往单位的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会计委派人员为学校财务处的派出人员,行政上接受财务处的直接领导与管理。财务处对会计委派人员的任免、轮换、考核、奖惩,应征求被委派单位和人事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度”和“轮换制度”。每一个任期为时三年,服务于同一个被委派(代理)单位可连续委派两个任期。超过两个任期的应予调整轮换。

第十六条 会计委派人员的选任,由财务处选定并上报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内部无适用人选时,可报经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实施对外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服务职责与监督职责,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对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予以重视,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未能按照国家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服务与监督的职责,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要视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教育与指导帮助。

第十九条 会计委派(代理)人员出现严重的失职行为,甚至与被委派(代理)单位合谋窜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应进行调整撤换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适用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制度的单位,可根据理效率与成本原则及实际需要,由学校会计委派(代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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