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147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的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安子介奖励金,社会捐助学生奖助学金,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 代管款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代管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第四条 代管款项由委托单位向学校财务处申请立项,重大项目需报校领导审批同意。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单位、代管款项名称、款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人。委托单位应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委托单位应对其发生的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代管款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定,并履行必要的财务审批报销手续。财务处对委托单位发生的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收支业务,有权拒绝办理。代管款项的收支业务必须与代管款项账户口径一致,与代管款项不相关的收支业务,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各委托单位应定期与财务处核实代管款项的收支情况及结余情况,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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