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14〕7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以及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是在财政部、教育部的领导下,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我校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为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包括:高等学校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项经费、住房保障类资金等。
第二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学校内部用款单位在需要资金支付时,应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支付凭证报学校财务处。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接受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后,由专人负责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用款单位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上报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财政部发出清算与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收到的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八条 年度终了,如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结余,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九条 学校内部用款单位在需要资金支付时,应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核后,由专人开具财政授权支付令,通过在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学校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学校财务处根据收到的代理银行有关凭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每月应与财政授权代理银行进行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如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结余,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