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14〕7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往来款项主要有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两大类。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第三条 学校发生应收及暂付款,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资金使用与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发生应付及暂存款,学校财务处依据有关部门正式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办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公布未结清往来款项的部门清单,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往来款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涉及往来款项的校内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学校财务处进行往来款项的核对工作。
第五条 涉及往来款项的校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清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于年度终了前结清,年度终了前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清的,应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后,视不同情况予以延缓。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于每年年度终了前,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超过3年未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财务处上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核算处理,同时单独立卷记录并保留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学校财务处提请学校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超过3年未结清的应付及暂存款,学校财务处上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核算处理,同时单独立卷记录以备日后清偿。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对往来款项进行考核,对未按照规定时间结清往来款项的部门及经手人予以通报,并作为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取消当年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参选资格。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的经手人,学校财务处有权提请相关部门更换其财务办理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