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奖励事项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13〕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更好地发展,学校实行有效、协调的奖励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施行奖励是为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和党建等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激励争先创优,保持办学活力。
施行物质奖励是学校对教职工中创造优异业绩的先进工作者,所给予的现金或实物的奖励。
第三条 设立奖励事项(简称:奖项)的指导思想:加大奖励力度、持续激励;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规范管理、阳光治校、平衡协调;常规奖励与一次性奖励区别对待;谁设奖、谁出资、谁负责管理。
第四条 设立奖项的基本要求:依据政策,符合规定;目标明确,公开公平;综合平衡,统筹协调;合理适度,管理规范。
第五条 设立奖项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为校级及部门级奖项的审核与审批。由校长担任主任、主管财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为:党办、校办、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二章 奖项分级规范与分类规范
第七条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及学校财务制度和管理体制机制,对涉及学校的内部与外部的奖项作如下分级规范:
(一)学校内部奖项分级规范
1、学校级奖项,指由学校直接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常规奖项。包括:优秀教师奖、优秀教育工作者奖、优秀共产党员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师德先进个人奖、教学标兵奖、科研标兵奖、服务标兵奖。
2、部门级奖项,指由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常规奖项。
3、院处级奖项,指由学院(部、处、室)自主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4、基金会奖项,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金会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5、一次性奖项,指上述奖项之外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因某项特殊任务或特殊事项设立或颁发的非常规性奖项。
(二)学校外部奖项分级规范
1、国家级奖项,指由国务院直接或授权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2、省(市)、部级奖项,指北京市或教育部等有关省(市)政府、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3、上级主管部门奖项,指学校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4、地方管理部门奖项,指学校属地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5、社会奖项,指由国内外的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或自然人设立与颁发的各类奖项。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任务与内容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实际管理需要,对涉及学校的内部与外部的奖项作如下分类规范:
(一)以促进学校全面创新创优,提升办学的综合实力与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潜力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综合类奖项;
(二)以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创优,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教学类奖项;
(三)以促进科研创新创优,提升科研效率与科研水平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科研类奖项;
(四)以促进招生与就业创新创优,提升生源质量与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招生与就业类奖项;
(五)以促进服务创新创优,提升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服务类奖项;
(六)以促进管理创新创优,提升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管理类奖项;
(七)以促进党建创新创优,提升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为目标而设立的各种奖项,统称党建类奖项。
第三章 奖项资金来源与归口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设奖、谁出资、谁负责管理”的基本原则,凡拟设立物质奖励的,应于奖项设立前先行落实相应的符合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保障。
第十条 学校内部奖项的资金来源,根据学校财务制度与管理体制机制,实行分级负责与分类保障,即:
(一)学校级奖项的资金来源,由校级财务预算负责,并从其与奖项的分类属性相关的资金提供保障;
(二)部门级奖项的资金来源,由部门级财务预算负责,并从其与奖项的分类属性相关的资金提供保障;
(三)院处级奖项的资金来源,由院处级财务预算负责,并从院处级单位奖励福利基金中给以提供保障;
(四)基金会奖项的资金来源,由学校基金会财务预算(实质由向基金会捐资设立奖项者)负责,并从其与奖项的分类属性相关的资金提供保障;
(五)一次性奖项的资金来源,由校级财务预算负责,并从其与奖项的分类属性相关的资金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外部奖项的资金来源保障,按照“谁设奖、谁出资”的基本原则,应由校外设立奖项的单位财务预算负责安排。
学校财务资金原则上不允许为外部奖项提供配套奖励,但获得国家级奖项,省(市)、部级奖项,及其他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校外奖项,可由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确定奖金标准后,学校财务资金可特许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奖项实行分类归口统一管理,以奖项的分类规范为主要划分依据,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一)人力资源处,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的综合类、服务类、管理类奖项;
(二)教务处,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教学类(本科生阶段)奖项;
(三)研究生院,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教学类(研究生阶段)奖项;
(四)科研处,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科研类奖项;
(五)学生处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招生与就业类奖项;
(六)组织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党建类奖项;
(七)财务处,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奖项涉及的奖励标准与资金保障等相关财务问题。
第十三条 负责奖项分类归口统一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统一管理业务范围内奖项的设立与颁发;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奖项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奖项的设立依据、获奖条件、奖励标准、评选办法等);
(三)负责奖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对奖项的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奖项设立、核准与兑现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奖项的设立,应遵循“依据政策、符合规定,目标明确、合理适度,公开公平、管理规范”的原则与要求,防止随意以奖励为名变相滥发钱物。
第十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学院(部、处、室)拟设立各类奖项时,须先行征询与听取负责分类归口统一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与建议,确保奖项设立依据政策、符合规定,及奖项资金预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拟设立的奖项如未征得负责分类归口统一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则不得设立。
第十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学院(部、处、室)设立的各类奖项,均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的有关程序核准通过后可组织实施,并根据经核准的奖项类别,将相关的奖励管理办法抄送负责分类归口统一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各类奖项的奖励标准,可参考国内同类高校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资金需求与财力以及政策导向等综合因素。
学校内部各级奖项的奖励标准采用系数法确定,即学校统一制定校级奖励基数后,按照各级奖励的系数乘以校级奖励基数确定各级奖励标准。各级奖励的系数为:学校级最高,系数确定为1;部门级其次,系数不高于0.7;院处级次之,系数不高于0.6。
学校基金会各类奖项的奖励标准,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捐资设立奖项者的意愿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提出校级奖励基数的建议,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校级奖励基数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在学校 “切块预算”下达前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各类奖项的奖励标准,须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学校级奖项的奖励,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奖励管理办法提出奖励的建议方案,由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部门级奖项的奖励,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奖励管理办法提出奖励的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院处级奖项的奖励,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相关系数标准情况下自主设定,并报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四)基金会奖项的奖励,按照基金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报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五)一次性奖项的奖励,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奖励的建议方案,由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奖励事项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在开学初开会审议学校级及部门级奖项,一次性奖项视具体情况开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奖项的有关兑奖事宜,由奖项的设立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奖项的兑奖方式,原则上应采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实现兑现奖励,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钞方式兑现奖励的,应遵循学校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奖者的个人奖励所得,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或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或修订由财务处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