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外经贸学后勤字[2001]023

 

为保证教职员工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合理使用卫生资源,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北京市劳社局、财政局京劳社医发[2000]86号文。参照兄弟院校经验,统一两校标准,修订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一、修正要点:

1.各类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不含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均全额支付,按比例报销,记入个人帐户,全面真实的反映医药费支出,为医改提供确切的统计资料。

2.适当调整医药费个人负担比例,引导合理消费克服浪费,用经济杠杆贯彻三级医疗方针。

3.改学生医疗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办法,变为个人少量适当负担,以增加费用意识,减少浪费。

二、一般教职工:

1.在校医院门诊,职工自负医疗费的10%,转诊到合同医院自负医药费的20%,申请去其他医院的,经批准自负医疗费的30%(只累计20%)。

2.指定的专科医院视为合同医院。

3.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自负20%,以上的部分,职工自负10%(由校医院审核标明负担比例,财务处统计结算,出具个人台账卡)。在校医院的部分视为30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负10%,故不累计。

4.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自负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自负6%。

5.门诊放化疗费用按住院比例负担,门诊血透、器官组织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负担比例

 

校医院

合同医院

非合同医院

门诊

10

20%×10

30

住院

 

10%×6

20

6.在校医院就诊须出示本人医疗证,分科挂号,持病历就诊。自负药费10%(检查治疗不收费)

7.到合同医院就诊,须经校医院专科大夫转诊,否则不予报销。若遇急诊未及转诊,单位领导证明情况属实者,可按非合同比例报销(一次)。

8.合同医院转诊到他的上级合同医院,经校医院备案同意的,可参照合同医院比例报销。

9.原则上不受理外地医疗费,因公外出确属急症凭单位领导签字,可按非合同医院比例报销县、区以上公立医院医药费。

10.女职工怀孕分娩,在指定围产保健医院的医药费按合同医院比例报销,经批准在其他医院的检查分娩费用按非合同医院的比例报销。

11.教工调入需经体检合格并经半年试用观察期,观察期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发现不合格者自动调出。

三、离退休教职工;

1.退休教职工负担比例:

 

校医院

合同医院

就近卡医院

非合同医院

门诊

5

10%×5

10%×5

30

住院

 

5%×3

10

20

2.离休教职工负担比例:

 

校医院

合同医院

就近卡医院

非合同医院

门诊

0

0

0

30

住院

 

0

10

20

3.到校医院就诊,须出示本人医疗证(退休证)分科挂号,持病历就诊。

4.居住地距学校较远者,可持退休证、户口本、一寸相片及老干部处的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就近医疗卡。

5.“就近医疗”只限离退休人员。就近门诊取药,若住院须回合同医院,但不按卫生局要求而申请到就近卡指定医院住院或在非合同医院门诊和住院的参照退休人员比例执行。

6.原则上不受理外地医药费,去外地探亲患急症,凭急诊处方、病历、诊断证明按非合同医院比例报销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医药费。

四、医疗照顾人员:

1.医照人员原则上均应按卫生部指定的合同医院门诊和住院。

2.医疗照顾人员在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暂不与个人挂钩。但按卫生局要求记帐上报用费。

3.医疗照顾人员在非合同医院的门诊、住院用费参照离休人员负担比例执行。

4.根据卫生局要求,医疗照顾人员的处方必须写明疾病诊断。

五、学生:

1.负担比例:

 

校医院

合同医院

非合同医院

门诊

5

10

30

住院

 

5

20

2.新生入学须经本校医院体检复查、检疫观察2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取得学籍。享受公费医疗。凡患先天性疾病、慢性病,在入学体检复查时隐瞒不填表者,一经发现,此病的检查治疗费不得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确属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3.取得学籍后的新生,需到保健科办理医疗证,持证到挂号室办理医疗手册(均需贴与学生证同底的免冠近照)。医疗证丢失,需院办开证明,在保健科挂失,每学期末补办。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药费自理。

5.经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医药费,自负10%,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处方、病历。休半年限报250元,休一年限报500元。

6.寒暑假回家急诊的医药费,凭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处方底方、病历、盖急诊专用章的收据,经审核确属急诊,寒假限报15元,暑假限报30元。

7.在校医院看病,须出示本人医疗证和封面贴有本人近照的医疗手册,分科挂号就诊。

8.因本院条件限制,须转院者由校医院专科医生开具转诊单,按相关类别医院比例报销,无转诊单者,费用自理。

9.大专二年级、大本三年级学生,经体检合格,均有义务无偿献血一次。无故不履行义务者,按我校献血法实施细则处理。

10.毕业前在校医院进行健康鉴定体检,办理回缴医疗证,清理医疗欠费手续后,方可离校。

六、其他共性规定:

1.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绝育)费,不与本人挂钩。

2.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的规定,凡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各类人员另增:一般教工10%,退休人员5%,学生5%,离休人员和医照人员暂不另增(京公医办字[1997]18号)。

3200元以上单项检查费治疗费,按卫生局(京卫公字[1998] 14号)规定,各类人员另增负担比例同上项。r-刀限在天坛医院治疗颅内深部3厘米以下实质性病变及颅内动静脉畸形,限报销60%。

4.因治疗需要所用器材、材料按卫生局、物价局规定执行。(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支架、导管、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等)进口按国产最高价,单项超500元的一次性材料报50%。

5.转诊医院按卫生局规定范围执行。到部队、武警医院、门诊部、诊所、国医堂、红医站等范围以外的医院就诊用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6.转诊只限一次,患者应将会诊结果通报本校转诊大夫,需继续服用的药物,由转诊大夫酌情申请药房进药或同类药代替。

7.中医转诊可回校抄方取药,少数缺味不同意用同类药代替者,由患者自费外购。

8.在药店购药不报销。

9.病人不得点名要药,医生根据病情执行卫生局规定:急性病开3天药量;慢性病开7天药量;行动不便可开2周量;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中药汤剂最多为7付。超量开药的医药费由患者自负,并扣医生奖金。

10.住院需凭住院通知单、本人医疗证,到校医院办理申请支票手续,到财务处按比例交押金。出院后在下月10号前办理结帐手续,多退少补。

11.报销时所需凭证:

1)本人医疗证,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卡及本人医疗报销号(工资编号);

2)转诊单;

3)医药费收据,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底方;

4)校医院院长及公费医疗办审核签字;

5)住院用费凭单。需由医院提供市卫生局统一的住院用费清单。

12.所有人员当月发生的医疗费均必须在次月10日前到财务处报销。过期不报,市医保中心将不予受理。医药费用则由个人自理,学校将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13.寒、暑假期间,师生所发生的住院费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门诊及住院费,报销时间相应延长到310日和910日。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14.个人自费部分、用药范围内特殊药品应个人负担部分、大型检查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等年终不再累计报销。

15.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打闹殴斗、酗酒、交通事故及自杀自伤的救治费;

2)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的医药费;

3)会议期间的医药费;

4)自找医院,自找医师,自购药品的费用;

5)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院通知单第三日后的一切费用;

6)非上课、上班,因公的意外事故;

7)临床非必须,本人要求的检查费;

8)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一切费用。

16.凡将公费医疗证转借他人,冒名顶替及假冒涂改报销凭证,伪造医生签名,开具处方、假条及转诊证明等行为者,酌情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停止当事人三个月享受公费医疗资格并处当次费用3倍的罚款。

17.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公费医疗政策、制度、规定和制定本校具体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18.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受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日常公费医疗工作。认真负责执行政策,严格把关,杜绝浪费,改善服务态度。热心耐心为师生员工服务好。

19.每月五、六日报销上月医药费(上午8:0011:00;下午1:303: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0.专科医院指定为:患肿瘤去市肿瘤医院、精神病去北医六院、传染病去地坛医院、结核病去区结核病防治所、骨伤去积水潭医院、眼耳鼻喉病去同仁医院、心血管病去安贞医院。

21.本规定自200131日起执行,以往两校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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