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调整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和讲座课时津贴标准的决定
外经贸学教务字[2008]84号徐子健 签发
经
一、紧缺教师、专家和国外教师聘用
根据教师供需情况,采用协议制制订课时津贴。由人事处制订标准合同文本,在与外聘教师签订相关任职协议时,一并确定课时津贴标准,课酬发放按协议执行。具体标准由聘用单位报人事处,人事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
二、普通教师聘用
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聘用。对于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技术职务人员聘用,统一按照学校同级技术职务增加100%的标准执行。
2.无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聘用。对于无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按学校教师中级技术职务(讲师)标准发放。公共基础课程除在学硕、博士研究生外,学校原则上不聘用无教师资格证书者承担教学任务。
3.院系在开学初将《普通外聘教师课时信息统计表》报主管教学部门备案。
三、讲座
1.各教学单位举办学术讲座。各教学单位聘用校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经主管部门批准者,按每课时150元标准执行;聘用校外专家举办学术讲座,经主管部门批准者,学校每课时补贴200元,其他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承担。
2.学校举办学术讲座。学校聘用校外专家开设学术讲座,采用协议制确定课时津贴。
本决定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