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
外经贸学研字[2010]083号刘亚 签发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原创性学术精品,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优秀学术成果系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科研获奖项目以及政策咨询报告等成果。
第二条 在国内、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刊物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1.在A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A类期刊包括:
(1)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被本学科列入A类的期刊;
(2)被《人文社会科学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国外期刊。上述期刊应以中国科技信息所等有关机构提供的年度检索报告为依据。
2.在B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B类期刊包括:
(1)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被本学科列入B类的期刊;
(2)在《工程索引》(EI)和《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国外期刊。
3.在C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C类期刊为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除上述A类、B类期刊以外的本学科内其它期刊。
4.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A、B、C类刊物的界定,研究生部将根据各学院意见,于每年评奖申报通知中予以详细说明。
5.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转载文字量超过5000字(含)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6. 给予奖励的论文每篇必须在4000字(含)以上,若在1500字(含)以上,但不足4000字,则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
7.在非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在国内各类期刊的增刊、专刊等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8.与校外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我校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与导师联合发表的论文,可以是第二作者。这两种情况均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2予以奖励。与校内人员(非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如果我校研究生为第一、第二作者,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2予以奖励,排名第三及之后的均不予奖励。被SSCI、SCI国外期刊收录的论文,如果我校研究生为第一、第二或第三作者,分别给予5000、3000元或2000元的奖励,排名第四及之后的均不予奖励。
9.研究生须达到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
10.凡获得校内各类项目资助而产生的学术成果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项目按级别、奖励等次的不同,分别给予1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奖励。
1.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0000元、50000元、40000元、30000元奖励。
2.获得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奖励。
3.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商务部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以及孙冶方经济学奖、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优秀金融论文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性基金会奖。
4. 获奖成果的第一作者应为我校人员,我校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按上述标准的一半予以奖励。
5. 同一成果如多次获奖,不予重复计算,只按最高获奖等级予以奖励。
第四条 拟奖励的学术成果,研究生本人及第一作者单位须注明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五条 每年5月上旬研究生部受理奖励申请工作,研究生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检索证明(供审核)及复印件2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5月1日至
第六条 每年5月下旬,研究生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确定奖励等级,公示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诚信。如发现研究生在发表论文或申报获奖中有学术不端或违规舞弊行为,学校将追回已授予奖励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