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外聘教师、临时工人员经费发放形式的通知
人事处、财务处发文[2010]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我校的具体情况,以及规范临时工养老保险的交纳,对于各单位临时聘用临时工工资和聘用的外校教师课酬等,不再支付现金,一律计入学校为其设立的代发库,计入个人存折。特做如下规定:
各单位聘用临时工一律需报学校人事处批准,经人事处批准备案的临时工工资发放,一律由学校财务处(后勤集团和校办企业人员除外)为其建立工资库,代扣相关社保费,并在银行为每个人开立代发工资存折,将其工资存入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各单位每学期聘用的校外教师(包括聘请的研究生教师)一律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其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建立全校外聘教师课酬代发库,并在银行为每个人开立代发课酬存折,将其各项收入存入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凡新聘请校外教师和临时工的单位,首先在人事处备案并领取统一人员代码标号,同时办理工商银行储蓄存折,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在报盘时一并交存财务处。
各单位每月在支取临时外聘教师课酬或劳务费时,按要求填写一式二联发放计算表,注明发放内容,加盖单位公章,由指标人和本单位领导审验签章,再由校外教师或临时工本人签章,具体要求可见财务出外聘教师课酬、外聘临时工工资支款流程。
各单位发放校内人员的各项人员费用一律办理转帐、报盘手续,通过工资系统统一发放,其中加班费需报人事处审批。
对于全校范围的监考费、各项课题(在学校立项的)研究酬金、学生勤工助学各项酬金、各种刊物的稿酬、临时外聘人员相关费用可支取现金,并按规定纳税。
以上要求从2010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