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115号
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
为促进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发展,加强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中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附件: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发展,加强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保证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决算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中心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中心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
财政部根据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财力情况,向教育部下达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经教育部下达中心。
第七条 中心根据财务部下达的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分项目编制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报教育部审核并经财务部批准后执行。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应真实、合理、科学、充分。
第八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实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孔子学院(课堂)建设:包括孔子学院(课堂)启动、运营;国内承办院校补助。
(二)网络、广播、电视孔子学院建设:包括网络、广播、电视孔子学院平台建设;多媒体教学资源开发;网络运行和维护等。
(三)汉语教材编写与推广:包括组织开发编写语言、文化类教材、宣传片等,历史文化典籍翻译出版;参加国际语言、图书展览等。
(四)师资队伍建设:包括选拔、培训、派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和志愿者;培训国外汉语教师等。
(五)汉语考试研发与考务:包括研发汉语考试新的内容、方式;开发国外考点;组织汉语考试等。
(六)对外图书赠送:包括对孔子学院(课堂)、国外大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赠送图书。
(七)“汉语桥”活动:包括“汉语桥基金”;世界大、中学生中文比赛;“汉语桥”获奖学生来华学习奖学金;外国教育官员及中小学校长访华团;外国中学生来华夏令营;外国青年汉学家来华研修等。
(八)国内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建设:包括建设国内汉语国际推广国家基地和中学汉语国际推广实训基地等。
(九)汉语国际推广会议:包括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所需召开的有关会议。
(十)孔子学院总部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支持孔子学院总部理事会及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孔子学院总部文化体验中心、教材展示中心、国内外名师讲堂及国际视频教室的运行等。
(十一)经批准的其他汉语国际推广项目。
第十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业务费:委托或资助国内外单位、机构办理业务,开展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支出。
(三)图书资料费:用于购买汉语教材、中国文化图书等的支出。
(四)培训费:各类培训支出,包括培训国内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孔子学院院长以及总部工作人员等。
(五)差旅费:在项目执行中,相关人员国内外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以及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旅费等。
(六)会议费:召开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七)劳务费: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包括国家公派教师及志愿者工资津贴,财政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翻译费、评审费、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
(八)办公费: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手续费、邮寄通讯、印刷、购买办公用品、报纸杂志等办公支出。
(九)其他费用: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十一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以下标准:
(一)孔子学院建设:
1.启动经费:孔子学院15万美元/所,孔子课堂3万美元/个;
2.运营费用:孔子学院15-20万美元/所年,孔子课堂5万美元/个年;
3.国内院校补助:承办1所孔子学院20万元/年,承办1个孔子课堂10万元/年;
(二)来华汉语教师的培训:
1.外国汉学家来华研修:2万元/人月;
2.国外汉语教师来华培训:1万元/人月。
(三)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待遇:按照教育部、财务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四)汉语教师志愿者待遇:按照教育部、财务部制定的《国家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待遇暂行规定》执行。
(五)赠书:购书成本加运费按50元/册计算。
(六)基地建设: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类型逐项目核定。
(七)大中型国际会议及“汉语桥”活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需要逐项目核定。
如因物价或汇率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标准的,应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对外投资以及与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中心应促使有条件的孔子学院通过完善自身建设,增强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创收能力,最终实现自负盈亏。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中心应将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一编报年度决算,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务部审批。
第十六条 中心上报决算时须对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财务部、教育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执行、经费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汉语国际推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