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国际推广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17号),国家汉办建立了汉语国际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基地设立理事会,由承办单位、国家汉办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实行承办单位与国家汉办共同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汉语国际推广基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基地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预算和决算及其他重大事项应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汉办。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地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报下一年度《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汉办审批。
第五条 年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汉办拨款和承办单位自筹组成,根据年度的收入需求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建设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组成,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测算编制。
第六条 建设经费预算,指基地建设初期办公场地修缮、设备购置等基础建设经费收支预算。国家汉办根据基地实际建设情况据实核定。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指基地承担汉语国际推广有关项目所需的经费收支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经费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八条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年度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基地经费来源包括:
1. 国家汉办拨付的资金;
2. 自筹经费。
第十一条 基地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办公场地装修改造、修缮、网站建设、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建设;日常办公开支等。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经国家汉办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支出。对于国家汉办临时委派的项目,应由基地编制专项预算和决算报国家汉办单独审批。
第十二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基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及与基地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发生名称、内容及完成时间等重大变更事项,基地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国家汉办审批。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并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十五条 基地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六条 基地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报《基地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汉办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年度结余经费参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基地上报决算时须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经费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结合各基地实际情况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报国家汉办备案。
第二十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国家汉办每年将检查基地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基地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审批新报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汉办
孔子学院总部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