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08]001 刘亚 签发 2008年1月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我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以申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除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外,我校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安排,对不同项目按照其内在要求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北京市专项资金管理按北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我校的配套资金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我校各项质量工程项目由我校“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研科),负责质量工程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草拟领导小组要求的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日常管理等相关文件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监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和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草拟和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四)执行教育部和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指令,对我校“质量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根据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推广、宣传我校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学校备案;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我校“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提交教育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检查验收

第八条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分为两种类型:教育部委托我校验收的项目,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时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向教育部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育部进入我校进行项目实地验收的项目,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配合教育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教育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或相关成果,教育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四、项目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按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要求对于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如无特殊规定,则按以下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一)特色专业建设获得国家级项目按1:0.4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配套资金含已列入学校专业建设资金;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获得国家级项目按1:0.9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配套资金含已列入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资金;

(三)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试点项目由学校已有专项资金定向支持;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获得国家级项目按1:0.4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配套资金含已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资金;

(五)教学团队建设获得国家级项目按1:0.4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级项目的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配套资金含已列入学校教学团队建设资金;

(六)校级已有项目按学校现行制度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尚未设立的项目由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支持额度低于北京市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按学校项目所属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划拨,原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另行拨付。

第十五条 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划拨项目资金及学校配套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学校鼓励院系投入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与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调整预算必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奖惩

第十七条 为鼓励我校各单位积极申报和建设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我校给予申报成功的项目按类型分别奖励。申报成功的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已有项目奖励额度按学校现行奖励规定执行,新项目按以下额度给予奖励:

(一)国家级第二类特色专业,奖励8万元;国家级第一类特色专业,奖励其2万元;

(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5万元;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2.5万元;

(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奖励5万元;

(四)国家级教学团队,奖励3万元;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奖励1.5万元;

(五)“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与“精品课程项目”同等对待;

(六)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院(直属系)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商定,受奖人员凡集体项目应含主管教学领导。分配方案确定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如验收时未能通过,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院系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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