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外经贸学科研字[2010]052号 张新民 签发 2010年3月26

 

为突出我校的学术研究优势,形成特色和亮点,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特色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育我校的学术研究特色,形成与国内同类高校的比较优势,产出在国内外本领域突破性的具有领先意义或巨大社会反响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特色科研项目由学院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申报学院负责论证研究方向,整合校内外的研究力量,制定研究方案等工作。

第三条 特色科研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由学院聘请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首席专家须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较强组织能力的我校在职教授(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四条 学校以专家评审、小组答辩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答辩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立项项目公布后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学院与首席专家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六条 本着不重复资助的原则,特色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和成员一般不应同时为重大项目预研基金项目学术创新团队或其他校级科研课题的负责人,不应同时为2项以上任何校级科研课题的成员。

第七条 特色科研项目经费从教育部下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划拨,每项资助金额为30万元,按年度拨付。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特色科研项目应严格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项目合同所约定的任务。

第九条 特色科研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当年经费当年使用,不可跨年度使用,当年剩余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条 特色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间为2年,学校将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结项验收。年度考核采取答辩方式,答辩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等项目成果必须标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色科研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二条 对考核合格的项目学校继续予以资助,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况缓拨、减拨或取消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结项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学校将视需要继续资助后续研究。

第十三条 特色科研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应充分体现我校的学术研究优势和特色,代表我校的学术研究水平,力争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直接影响国家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特色科研项目所产出的科研成果(包括获奖),不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在特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恪守学术道德,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则予撤项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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