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08]187号陈准民 签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政府招标的项目除外)、修缮工程、外包经营服务项目以及学校指定的其他项目,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各类单台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图书文献以及所有医药品的分散采购活动。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包括与大型新建项目相关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材、设备的采购及单项分包工程;单项工程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
外包经营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批准的校内经营点经营权的外包经营服务以及各类中介服务、设备维修、物业管理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项目资金来源、限额标准及适用范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应由国管局、国家建委统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立项必须符合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得人为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合法、正当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决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成员单位有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纪检监察处、审计处。
第八条 学校设置招投标办公室,全面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接受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学校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模版。
(二)审核招标立项程序,确认项目资金来源。
(三)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投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标书。
(五)建立由校内外专家学者、职能部门、以及必要时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负责评标专家的遴选、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开标、评标,根据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监督单位,实地考察中标候选单位。
(八)管理招投标文档,建立招投标管理数据库。
(九)协助处理招标工作相关善后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第九条 招标项目立项单位即为项目承办单位,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实际,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推荐资质优良的投标人。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六)会同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
(七)参加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与审查,负责签订并履行合同。
(八)负责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章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功能用途、技术规格、配置标准、使用环境、验收标准等。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六)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评标方法、标准及废标条款。
(八)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投标人参加。
第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评标由学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评委推荐产生,评委具有平等表决权,并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管理经验。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直接确定评委。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申请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前一般应当进行清标。但标的简单明了的项目,开标后即可评标。重大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应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办公室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宣读评标纪律。
(二)招投标办公室向评委介绍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等。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评委阅读投标文件,审查技术资料、投标项目各部分组成详细报价及总报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售后服务承诺、付款方式确认等实质性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并通过投票确定中标单位。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个并确定其优先顺序。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评标过程、评审价格或综合因素比较表、中标候选人名单、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投标人补正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的,招标办公室可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项目承办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产品性能与品牌价值以及与招标项目具体要求相关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遵照执行。合同文本在签订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第二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废标后,招标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招投标办公室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制定谈判文件,由招投标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候选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但未成交的供应商。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变动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由招投标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
第三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需求、项目价格构成和成交标准等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同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进行一次性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严格对比,确定成交候选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但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活动中使用的文件资料,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和招标项目的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的特殊事项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说明原因。相关资料须提交招投标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项目合同时,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廉政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按其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职责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招标项目是否按学校预算计划立项;计划外招标项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受理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信访、举报,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四)监督招标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五)督促整改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履行项目合同认真、竣工项目质量优异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标单位,可在相邻年度同类项目的招标中,作为优先邀请对象。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单位,或不能依法履行项目合同的中标单位,应当取消其在学校招标项目上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条 招投标办公室在接到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项目招标申请表》后,一般须在60天内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在此工作期限之前完成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财字[2003]184号)及其《附则》(外经贸学财字[2004]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