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严格执行立项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就收费管理做如下规定:
1.2001年11月30日校发文各项收费必须报批立项,未经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2.各部门各项批准收费的项目,一律以财务处确认下发的“部门收费立项确认表”为准。收费表中登记的项目准予收费,未登记的项目不得收费。
3.各批准开立项目收费必须开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既各项教育事业收费项目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各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票据”。各单位所立收费项目具体使用何种票据,在“部门收费立项确认表”中已明确标明,请按此掌握执行,两种收费票据严格禁止混用。
4.各立项收费开出的票据必须填写齐全,所收款项要符合立项的名称、立项的标准和立项收费期(年、学期、天或小时等),不得超标准收费。收费三联单据必须复写,内容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5.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立收费项目的,一律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报批;其中涉及需报上级批准或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其自行向上级或区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批准后由财务处到国家计委备案,并为各部门办理“部门收费立项确认表”登记。
6.各单位与外单位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款项,不属收费立项范围(如:外单位的捐助款、委托科研经费、上级拨的补助费、回收水电暖费等),不开立收费项目,发生业务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
以上规定从2002年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