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各种办班减免学费的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4]144号 陈准民 签发 2004年11月15日
为规范学校各种办班学员学费减免事宜,保障学校和部门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指各种办班是指:研究生课程班和各种培训班;不包括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各种学历和学位教育。
2. 各学院举办各种办班,为便于招生推广和协调各方面关系,可采用适当折扣减免方法,具体方案由各院系部集体讨论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3. 我校教职工参加各学院举办各种办班,按外经贸学人字第[2002]191号文件执行。
4. 各学院举办各种办班,招收教职工直系子女可适当给予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幅度各学院可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审批。
5. 各种优惠贯彻先报批,后执行的原则。
6. 各学院举办各种办班实行优惠政策后,与学校分成比例不变,经学校批准的减免额不计入分成基数,超范围、超权限事前未报批的减免额学校不予扣减,计入分成基数按比例分成,若有违纪谋私行为学校将予以追究。
7. 本规定从2004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