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学生休学、退学等学费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财字[2006]21号 胡福印 签发 2006329

 

为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利益,规范管理,就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变动时的收费、退费等相关事项做出以下规定:

一、普招本、专科生

普招本、专科生老生每年应在9月新学期开学时交齐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办理注册;新生应在报到时交齐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开学后如因故休学(休学期按学年计),所交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学年开学未超过1个月(含1个月)申请休学一年,学籍降为下一年级的,可退还当年全部学费,下学年复学时重新注册交费。办理退宿的退还宿费(住宿费按学期、学年计算,下同),代收的杂费视情况而定。

2新学年开学超过1个月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申请休学,学籍降为下一年级的,扣减所交学费30%,其余学费退还本人,下学年复学时需交纳全部学费。办理退宿的可退还第二学期宿费,第一学期宿费不予退还,杂费视情况而定。

3新学年开学超过3个月申请休学,学籍降为下一年级的,扣减所交学费50%,其余学费退还本人,下学年复学时需交纳全部学费。办理退宿的可退还第二学期宿费,第一学期宿费不予退还,杂费视情况而定。

4在每学年的第二个学期申请休学,学籍降为下一年级的,扣减所交学费70%,其余学费退还本人,下学年复学时需交纳全部学费。所交住宿费不予退还,下一年度仍需交纳,杂费视情况而定。

学生注册交费后因个人原因退学,一律不退还学费,宿费按上述规定办理,杂费视情况而定。

二、各类研究生

     各类研究生退费参照本科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学生

其他学生退费请各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4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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