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校内住宿费收费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08]045号
胡福印 签发
为进一步加强住宿费收费管理,规范校内相关部门住宿费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京教财[2006]3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住宿管理部门安排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住宿,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中央单位高等学校专用收费票据(机打票据)”或“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手开票据)”。
二、在满足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住宿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宿舍安排非统招学生住宿,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使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税务发票,暂按非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在满足学校各类学生住宿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宿舍安排来校出差开会等社会人员住宿,收费标准参照社会同等条件招待所收费标准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使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税务发票,所收住宿费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四、本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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